论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 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这一定义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但随着西方同性恋运动的发展,不仅同性恋现象得到越来越多西方国家的认可,同性恋者要求获得合法婚姻关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中国,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限制,同性恋这一现象本身还未得到人们理解。病态、变态、犯罪依然是同性恋的代名词。社会上广泛存在着逃避、歧视、打击同性恋的行为。因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中国实现的道路将更加漫长而艰辛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
(一)婚姻是一种法定拟制的人和人之间关于财产和人身、家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一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严格控制的契约,不仅是有关人身方面的约定,也是关于财产的总体约定。它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那就是缔结自由和内容自由,而这个自由是有限的。婚姻并不一定需要爱情和性,但婚姻的设立是以爱情作为假设前提的。当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能得到婚姻的形式,婚姻只确认那些符合婚姻契约约定的爱情形式。爱情下的性是婚姻所保护的,但婚姻并不要求夫妻之间必须有性的存在,无性婚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一方面婚姻是对爱情的法定限制,另一方面,这种限制只是形式上的。在实际内容上,婚姻更多的是侧重于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和制约,而并非是对爱情是否实际存在的证明。婚姻中应该有爱情,但是又未必有爱情;应该有性,但也未必有性,这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只是对性关系具有一个合法与否的法律评价,并不存在着对于爱情与性的评价意义。比如说近亲婚姻,在性和在爱情的评价上一样都是中性的,只要不试图以婚姻形式确立这种关系,即使周围的人不容忍,也没有对错之分。但是在婚姻的评价上则绝对是负面的,因为婚姻之中还有生育的存在,涉及到了生育就涉及到了后代,涉及到了对家族的影响。今天的同性恋人群就面临着这样一个处境只有性和爱情的结合,没有法律认可的婚姻,他们要面对两个人以后的关系和将来,需要去寻找一个合适的保障方式。
(二)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国、内外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在 20世纪 70年代以前,美国精神病学界一直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精神疾病,归入精神性病患。随着对同性恋的认识的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DSM-IV
和ICD-10明确地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中删去。然而即使是这样,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无法抹去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同性恋者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权和尊严,身份和地位得不到保障,甚至无理由地受到摧残。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相对保守的国家,同性恋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精神病或变态存在。即使在这个思想多元化的时代,同性恋能够被多数人所理解与认同,但就社会、法律层面上来说,同性恋者的人权问题,同性伴侣之间的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等的权利仍然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现实。
(三)从同性恋现象到同性婚姻立法的落地,不是出现在历史的某一阶段,而是一种不断的孕育过程。在各种品性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同性恋,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六朝了。4000年前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的事情,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在中国古代的六朝时代,就有同性恋的记载。有数字显示,目前我国15岁至60岁的同性恋人数约为3000万。目前各国对于同性恋的看法不一,在立法上可见一二。在澳大利亚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后, 1988年 12月,丹麦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国家,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此后,荷兰、瑞典、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挪威及美国的部分州相继立法承认了同性婚姻,其他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某些地区也陆续出台了与同性婚姻有相似意义的家庭伴侣法,法国1999年通过的《公民互助契约》,使得包括同性伴侣在内的非婚伴侣可以享有已婚家庭同等的权利。(这段有注释内容)
二、同性婚姻的共时性。
(一)同性恋甚至同性恋婚姻,这些不再生僻、冷门、禁忌的话题被某个知名人物或者被为数不少的人提及、评论或者炒作之后,关注的人蜂拥而至,理论上告诉我们,这叫媒体效应,或者叫舆论效应。有报告显示,中国目前尚无关于同性恋婚姻方面的立法,但有关同性恋现象的调查研究已逐步开始。在中国 (本文特指大陆地区 ),李银河博士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同性恋者有 3900万到5200万左右。 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最新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以此估算,中国约有五百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也是中国官方首次公布的同性恋者数量。在我国五千年文明史中 ,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尚书 ·商书 ·伊训》中有“三风十愆” ,其中有“比顽童”的说法,《周书》有“美男破老 ,美女破舌,武之毁也”的说法,这里的“顽童”和“美男”即同性恋的称,还有“泣鱼窃驾”、“余桃断袖”的典故,“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的暗语。潘光旦先生认为 :“在商周两代同性恋的现象不但存在,而且相当流行,说不定在有的地方和有的时期里还有过成为一种社会病态的趋势” [2],提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事实”,并列出汉代10个同性恋或有同性恋倾向的皇帝及其宠幸对象。再往后,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 ,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这似乎可以作为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唐与五代时期男色之风渐衰,但两宋时又得以兴盛,其时社会上男子公然为娼,以致宋徽宗时不得不颁诏力禁,元代男色之风稍敛。而到了明代又转入复盛清代继之,久盛不衰。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以描写梨园界的同性恋为主题。(这段有注释内容)
(二)对于同性恋人群来说,值得鼓舞的是,一些国家开始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例如荷兰、丹麦、加拿大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已经承认了同性婚姻。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联邦议会众议院通过一项议案,允许同性恋者结婚,从而使得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享有与传统男女夫妇一样的法定权利这项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由加拿大总理保罗·马丁所在自由党提出,在众议院投票中以 158票赞成、133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因此,议案7月底前正式生效成为联邦法律。根据这项议案,加拿大所有同性恋者结婚时都将享有与传统男女夫妇一样的法定权利。荷兰和比利时已经先于加拿大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加拿大“婚姻权利平等”组织发言人亚历克斯·蒙特在议案获得通过后说:“这是加拿大人价值观的胜利。”不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仪式,牧师可能被告上法庭但是,投票招致一些社会团体抗议和指责。教堂担心,议案生效后,不少牧师将不得不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仪式,否则就可能被告上法庭。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首先允许同性恋者结婚。此后一段时间内,数百名外国同性恋伴侣前往这两个省举行了婚礼。今年初,又有很多以色列男性同性恋者在多伦多市政厅内举行了集体婚礼。加拿大国内多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加拿大人对同性婚姻持支持态度。而在加拿大邻国美国,同性婚姻却没有得到广泛认同。美联社和益普索集团去年 11月调查发现,多数美国人反对同性婚姻。美国联邦政府和大多数州政府不认可同性婚姻。(这段有注释内容)
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背景
(一)同性恋是在世界范围内一种重要的性现象,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并不坚持一种观点。直至今日,对同性恋的合理性道德性还是处在不断的争论之中。不管公众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持怎样的态度,我们都不可否认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在 20世纪 70年代以前,美国精神病学界一直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精神疾病,归入精神性病患。随着对同性恋的认识的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明确地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中删去。然而即使是这样,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无法抹去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同性恋者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权和尊严,身份和地位得不到保障,甚至无理由地受到摧残。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相对保守的国家,同性恋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精神病或变态存在。即使在这个思想多元化的时代,同性恋能够被多数人所理解与认同,但就社会、法律层面上来说,同性恋者的人权问题,同性伴侣之间的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等的权利仍然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现实。
(二)国外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三)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1.明确同性恋者在中国的身份和地位。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除了性取向上的不同,其工作、生活等方面并无异。一直从事同性恋研究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表示,在同性恋是否会影响工作选择的调查中,回答否定的中国人居然占九成,超过美国的 86%。她表示,这
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说明中国社会对同性恋更加宽容了。据分析,二十年前中国把同性恋视为犯罪、十年前将它看作一种精神疾病,如今同性恋者最大的压力不是来自于社会,而是家庭,大多数父母都难以接受这个现实。这一事实表明,同性婚姻立法在中国来讲,有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环境的。就目前的调查看来,同性恋同居者大有人在,只有通过立法引导,才能更好地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诸如艾滋病等社会危害。 2.从人权的角度看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1)同性恋人群也是合法的公民,就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婚姻生活。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在性取向上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在选择爱人时就有自主权,在爱情成熟的两厢情愿的基础上就可以组建自己的小家庭,这是很自然的,也是很合理的事。(2)每一个人都有希望被尊重的权利。因为我们要被尊重才能感受到生活的价值和美好。同性恋者作为一个社会人,理应得到尊重,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是无论什么样的人存在于社会都应有的个人权利。(3)同性恋者也有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自由。其实很多同性恋者渴望婚姻生活,更多的是对于异性婚姻生活中的美好景象的羡慕和追求。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创造美的使者,同性恋者也不例外,既然同时人,同为社会的贡献者,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我们也不应剥夺同性恋者的这种权利。 3.从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影响看。(1)同性恋人群不能得到社会人的认可(社会人素质与物质发展不符造成的),同性婚姻立法将作为引起社会重视的契机。由于目前物质文化发展过快,生活、社会等各方面压力增大导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失衡,造成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异常化,从而也导致性取向问题发生异变;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影响根深蒂固的两性有别思想在当前社会压力下产生了价值取向的异化。(2)同性恋人群的不被认可导致很多秘密进行的同性恋者之间产生诸多社会害问题。如同居不合后发生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诈骗等;同性婚姻虽然作用有限,但也有其现实的建设性作用。包括艾滋病的控制和防治。男同性恋者是艾滋病防治不可忽视的一个人群。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和希望,男同性恋性关系有着隐蔽、短视、随便等问题,这无疑成为艾滋病传染的温床,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能引导他们正视和爱护自己,树立公开健康的同性恋生法活方式,杜绝隐藏的危险的性关系。(3)学同性人群之所以提倡婚姻权是为了引起研社会对其的关注,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性究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无疑会对传统的婚姻和生育观念造成冲击,国家如何面对它应本着求实的态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同性恋的态度虽然值得我们借鉴,但我们首先需要考虑中国的国情。我们应该在尊重自己的民族传统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观念,只有这样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四、中国社会环境下同性婚姻的立法前景
(一)立法前必要的社会宣传。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关于同性恋的社会态度虽然是宽容的,但就立法问题上,社会心理还有一定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贸然立法,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从道德舆论以及法制宣传方面予着手。从而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大众,尤其是极端异性恋者以科学客观的教育。(二)就立法本身而言,应该是分步骤,有计划的。不可马上就承认同性婚姻。这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同性恋同居伙伴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等。逐步加强对同性婚姻权利的保护。(三)除了对同性恋者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其管理和宣传教育。以减小其诸如艾滋病等社会不良影响和危害,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为同性婚姻合法化铺路。(四)从同性同居关系入手,扩大到类婚姻保护,再到完全同性婚姻立法的这种渐进式立法模式,讲更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纵观外国立法模式和我国现实国情,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是不容怀
疑的。而通过逐层推进,在缓和社会矛盾的同时,加强社会对同性恋者的理解与认识,通过一定时间与层次的积累,最终实现同性婚姻的完全权利合法化。(五)从法理学角度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1、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权的应有之义法律是保证人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同性恋者作为我们社会上的人,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每个人在不违反法律,不危害社会,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性恋者也一样,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的价值及其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据此,我们不能因为同性恋者是社会上的少数而要求其按照大多数人的行为模式去生活。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同性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大多数人的不能理解和不接受而消失,因此对同性婚姻予以法律上的肯定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维护人权的应有之义。2、从法的规范作用的层面上——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赖于法律的承认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在对待同性婚姻的问题上,法的指引、评价两大规范作用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前文所述现今主流社会对同性恋的反感、不能接受主要是由于对同性恋的误解,在他们看来:同性恋的行为是违背社会常态的一种变态行为,认为同性恋者都是心理变态、性变态。生活中同性恋不被周围的人理解接受,生活在极度压抑和痛苦之中,在精神极度痛苦的重压之下同性恋者就表现出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导致了有些同性恋者的反社会倾向,这不但伤害了他们自己,也有害于社会。有的同性恋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选择和异性结婚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导致了很多婚姻的悲剧,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急需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同性恋的合法权益,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赋予同性婚姻以法律地位。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因此法律的评价功能能够正面地告诉社会告诉大众:同性恋不是罪恶、不是变态、不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人们能够正确的认识同性恋,只有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的去理解并且接受同性恋。同时在法律上明确同性恋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行为做出相应的限制,将会更好的指引同性恋者的行为,从而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3、总之,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有利于指引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同及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同,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们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漠视同性恋者权益,社会大众对同性恋的偏见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我们不能为了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偏见”而牺牲相对处于少数也是处于弱势的同性恋者的合法的也是正当的权益。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在制度条件需要完备的法律,因此,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的立法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同性婚姻立法是必然的,在同性婚姻的立法过程中,赋予同性婚姻的伴侣双方与传统婚姻一致的权利义务也是应当的,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五、我国同性婚姻规制缺位下的尴尬
(一)婚姻法适用尴尬。传统婚姻观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为家庭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于是,同性婚姻在我国是属于法律边缘的一种亚文化。反
对同性婚姻事实上也就是反对同性婚姻家庭,或者变相支持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家庭。这样,与异性结婚只是同性恋者们的应付社会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表面形式,真正的同性同居才是他们生活的实质内容。这时,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此就遇到了尴尬。过错赔偿制度旨在保障夫妻一方因配偶与他人同居造成损害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由于我国婚姻法将同性婚姻拒之门外,也即同性同居也被排除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围之外, 因此,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同性同居一方的配偶而言就象无源之水缺乏理论的支持,成了空中楼阁。
(二)刑法适用尴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同性婚姻的不予认可其实是对同性性行为的不予认可,甚至可以换句话说,同性性行为不被认为是性行为,因此,当同性性行为的一方受迫时,刑法的上述任务将难以完成。《法制早报》曾报道:徐州籍来苏州打工的20 岁左右的小伙子刘某,因多次被男性老板强奸,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院的法官很无奈地裁定为不予立案。在所有我国现行的《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同性性行为侵犯方面的规定,因而当出现同性性行为侵犯时,出现了法律空白,暴力行为人无罪。
(三)国际私法适用尴尬。当今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国际交流越来越频繁,国际婚姻更是常态,在这种大背景下,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对同性婚姻予以认可。如果我国对同性婚姻不认可,国际法律的适用在我国就会出现问题。例如,我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已(他们都是同性恋)在英国获准结婚,后来他们在我国申请离婚,这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 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法院就会依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判决。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和第五条都认为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的,同性婚姻并没有获得认可,因而同性婚姻在我国为无效婚姻。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婚姻的效力是依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在英国,此案是有效婚姻。我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法治进程中的国家,这样的尴尬是不容被忽视的。
(四)宪法适用尴尬。结婚权是一种很重要的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利益和资格总是在有失去可能性的时候才会成为一项权利,我国的结婚权是为异性恋量身定做的,同性恋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结婚权名不副实。宪法要求人人平等,婚姻法就不能殊而待之,否则该国的法制就必然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宪法第33 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实上,在中国,当异性恋者自由地恋爱、结婚、生子时,因为传统的伦理观念无法正确地认识同性恋,现今的法律对同性恋这个词只字未提,同性恋者们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他们的合法地位、平等就业权利等却遭到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我国宪法规定人人平等,而婚姻法在婚姻制度上却男女有别,出现了下位法违法上位法,可整个社会却还必须在遵守下位法的规则下活动。从整个法律基础来看,中国的法制与法治,都在违宪的制度下进行,这对宪法的最高尊严和法治的统一无疑是一种挑衅。
六、同性恋婚姻折射的问题
(一)关于伴侣间权利义务如何规划的问题。对于同性恋婚姻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如何规划,在已对同性恋婚姻有规定的国家当中,立法操作不一。典型如荷兰,其对同性恋婚姻的伴侣赋予了与传统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认同同性婚姻伴侣间享有传统夫妻的权利义务。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允许他们收养孩子。而相对保守的一些国国家的做法则为肯定同性恋伴侣的合法地位,但只赋予其有限的伴侣间合法权利,对能否收养孩子问题一般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对于同性婚姻的伴侣双方应赋予他们与传统婚姻一致的权利义务,因为既然承认了其合法地位,却又在立法上对伴侣间的权利进行区分对待,实际是对其歧视,是对其权利的不完全保护。另外通过对其权利义务与传统夫妻的同等认可将易于执法部门实施法律,且在对促进社会公众对同性恋问题的看法上亦有所帮助。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是我们所终极追求的结果。
(二)关于同性婚姻无法正常产生后代的问题。诚然,同性恋婚姻区别于传统婚姻的一个重大特点即在于其无法通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从而产生后代,繁衍人类。但根据调查分析所得,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口比例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处于 10%以下,因此实际上其对所谓人类繁衍的问题构成的威胁并不算大。况且现今在许多发达国家出现了人口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现象,其原因多归于现代社会人们对个人的追求及对传统家庭观念的变位。与此相反的,在同性恋婚姻家庭中有相当多的伴侣持有抚养孩子的欲望,实际上他们借助现代技术(如试管婴儿技术),亦可解决此问题。另外他们收养孤儿亦是对于人口素质提高的一个重要途径。故以生育问题而否认同性婚姻的存在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
(三) 同性恋婚姻对传统道德伦理的冲击及面临的问题。同性恋现象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可以认为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深入认识、从反对到逐渐接受的过程。而同性恋婚姻作为社会对同性恋看法的终极体现,往往吸引了大众的眼球。如上所述,目前仅一部分国家对同性恋婚姻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通过细致的研究不难发现,在他们当中利用立法真正将同性恋婚姻提到与一般婚姻高度的数量很少,大部分国家(以美国)是通过颁布如《家庭伴侣法》等辅助立法对同性恋“婚姻”进行肯定,但并无对其给予如一般婚姻的保护,亦无对传统婚姻法进行修订以使其将同性恋婚姻纳入其体系当中。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世界对于同性恋婚姻的看法其实仍处于相对保守的阶段。同性恋婚姻对传统道德伦理产生了冲击,在西方以基督教信仰为传统的国家当中,保守人士认为同性恋婚姻是对《圣经》的冒犯,是违背了基督教教义的要求,不应接受;而在中国,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普通老百姓当中亦形成了婚姻必须为男女之间结合,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为生育后代(传宗接代),同性恋婚姻因缺乏此功能而为传统观念所摒弃。
(四)对于同性婚姻家庭抚养孩子的问题。许多对同性恋婚姻抚养孩子持反对态度的理由主要在于:同性恋会影响或传给子女。很多人相信同性恋者或多或少地对子女有负面影响,因为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其身体、情绪将被严重影响,同性恋的环境有害于子女,使子女易于产生同性恋倾向。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曾经在美国有判例涉及。 1996年 9月 10日,美国火努鲁鲁巡回法院(管辖夏威夷地区)法官 Kevin Chang审理 Baehr v.Miike案中时,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大量科学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了这一事实 :从子女成长角度来看,父母的性倾向本身不能成为判断其能否担当父母资格的标准,也不会阻碍他们成为有爱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会影响孩子的适应性和成长过程;同性恋父
母和同性恋伴侣有潜力抚养快乐、健康和有良好适应性的子女;如果他们能够悉心照顾子女,那么可以允许其收养儿童,他们不但可以为子女的成长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环境,也可以和异性恋父母一样。
七、同性婚姻的闪光点
在看到同性婚姻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的优势。(一)有利于增加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同性婚姻没有法律的认同的前提下,更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说都是在夹缝中求生存,自卑、恐惧、没有安全感,这种生活状态严重的影响了同性恋者的人格发展及其工作生活,对社会也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如果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使同性结合有合法的依据,将会促进社会和家庭对同性恋的认同,从而也使得同性恋形成自我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将不再被视为社会的负担,而可以成为社会利益的创造者。
(二)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同性婚姻法律认可有助于同性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减少频繁的选择更换同性伴侣,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社会资源。稳定的同性伴侣关系使得同性伴侣双方在生活上能够相互扶持,相互帮助,在年老疾病时也有家庭作为后盾,这也为社会减轻了很大的负担。
(三)有利于预防、减少疾病。异性配偶之间的婚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规定了异性配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性忠实的义务,有相互扶持的义务,这是对异性婚姻的婚姻双方的有利的束缚和保障,而法律在同性伴侣关系方面的空白,没有法律来约束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使得有些同性恋者随意交友,有的甚至频繁的更换同性伙伴,这就增加了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在法律上明确同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同性伴侣的行为将会有重要的指引和约束,这将有利于同性伴侣之间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关系,同性伴侣在这种关系中忠实于对方,将会大大的减少性病、艾滋病等的传播。
(四)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从而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利于整个社会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的认同,减少不应有的歧视,从而使得同性伴侣有信心有自信面对工作与生活,这也可以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创造财富,不但实现了其自身的价值,也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八、结论
究竟如何保障同性恋者的应有权利,或者说,法律应当如何提供一种充分的保护基准。不能因为同性婚姻不符合大多数人心目中的道德标准,就否认同性恋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它要保障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一部法律单单是为了维护社会中多数人的权利,那么这部法律就是不完善的,是违背人性的法律。因为真正的法律应该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目的,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的。综上所述,同性恋婚姻在全球都是一种趋势,在中国,这一问题也有它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虽然一步到位地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还不是目前可取的做法。即便是在西方,同性恋解放运动发展了近一个世纪,如今完全给予同性恋者以与异性恋者同样的结婚权利的国家也不过只有荷兰和丹麦。可是这并不等于我们会放弃对同性婚姻的争取,我们仍要不断地提醒
国人关注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不断地为同性恋群体申诉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不断地努力直到为他们创造出良好宽容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