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课程)试题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某台商有以经商为掩护在大陆收集政治、军事情报的重大嫌疑,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 B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2、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记载有其犯罪动机的日记本属于( B )
A.物证 B.书证 C.证人证言 D.勘验、检查笔录
3、某法官的大学同学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该法官( D )
A可以审理该案件,因为没有亲属关系
B只要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就无需回避
C应主动申请回避
D只要该法官不徇私情,即便申请回避,法院院长也可以不批准
4、马家爵杀害四位同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 )
A无罪推定显然对他没有实际意义 B在审判之前完全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C没有律师辩护也不影响认定案件事实 D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应推定其无罪
5、刘某目击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发过程,并向警察作了陈述,但因怕打击报复拒绝出庭听作证,依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D ) A可以由警察出庭转述作证内容 B可以由控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C法官可以在庭下听取他的证词 D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词无证据效力
6、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到对方急促的话语:“我要报案,我的5岁儿子几分钟前被一个人用车拉走了,希望你们能够出动车辆机械追赶和拦截。”对于这个报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C )
A决定立即立案 B告知报案人员,此案应去找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C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营救被绑架人 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让其处理
7、王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王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王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B ) A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9、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10、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 D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 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
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 )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CD )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时,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有:( ABCD )
A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附有证据目录
C附有证人名单 D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4、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遭到刑事指控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保持沉默的权利 B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的权利
C申请保释的权利 D与律师秘密会见的权利
5、某人遭遇抢劫身受重伤,他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享有的权利是( ABC )。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B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C出席法庭指控犯罪 D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提起上诉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无罪推定 2、程序公正 3、侦查 4、不起诉 5、第二审程序
四、简答(每题8分,共40分)
1 简述辩护原则
2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3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酌定不起诉制度
4 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其第一审审理的特点
5 简述搜查制度
五、论述(共10分)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六、案例分析(10分)
2004年8月26日晚,时任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的胡登举,与妻子、44岁的泸州市江阳区烟草分公司职工骆国洪一起在骆母家吃完晚饭后,骆外出与朋友打麻将
至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牌友护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号楼烟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时55分,骆的尸体在住家楼下楼梯间内被清洁工发现。经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骆国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机械性窒息而亡。 警方在胡登举卧室床垫絮上,发现近60平方厘米范围的可疑血迹。床头枕巾后,发现双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迹2处,枕套背面南端向北处也有2处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国洪所留。2005年8月27日,警方对胡登举体检发现,胡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手背侧青紫肿胀。经鉴定,胡登举面部、颈部、身体部位的损伤符合指甲抓伤形成的特点,右手损伤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状多次击打表面光滑、质地柔软物体(如人体等)造成。同时,警方从胡登举手指甲中提取到骆国洪的血迹。胡家财产133万余元中,57万胡至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5年8月31日,胡登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 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胡登举杀妻证据:骆国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胡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胡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为楼下楼梯间。尸检证明,骆死于机械性窒息,头部多处软组织伤痕,系软体钝器击打造成。案发后胡登举脸、颈、胸部等40余处抓伤痕迹及右手青肿新伤、骆指甲缝中残留胡的血迹,均证明杀人凶手就是胡,凶器是胡的右拳。
面对控方证据,胡登举及其辩护律师刘先赋、施杰当庭反击:值班门卫税安德强调,当天晚上骆国洪没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且骆的手提包、小灵通、眼镜等随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为第一作案现场,必有打斗呼救之声,而深夜晚归的3名烟草公司邻居,却没一人听到响动。另外,检方证据未能证明现场有胡的手、足印迹。所有证人证词均称,胡与骆夫妻感情很好,胡杀妻动机何在?有证人证明,案发后胡确于现场“捶头顿足”,用右手击打墙面和花台,导致右手受伤;关于脸部、胸部等40余处被指甲抓伤的伤痕,胡登举顾不上夫妻间的隐私,当庭解释称:“案发当天中午,正处月经期的妻子要求与我过性生活,身上伤痕系妻子埋怨我无能而将我抓伤的。
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胡登举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由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到省高院的周建平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周卫、杨洪川法官担任审判员,于2007年3月26日审结该案。省高院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泸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2007年11月21日,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问:1、本案检方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1分) 胡的口供
2、没有直接证据可否用间接证据认定罪名成立?(1分)
能
3、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符合什么条件?(3分)
证据客观、合法、关联;形成证据链,对主要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4、试对本案的一审、二审和重审判决作出评析(5分)
本案缺乏有效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不排除有其他结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