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令第3号)。
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一)向操作工正常发放劳保防护用品,并督促规范使用。
三、消防
(一)设计依据及规范
1、《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
(二)重点消防部位
本次技改,重点消防部位为电控室。
(三)消防措施
1、建筑消防:本项目未新增建筑物,原建筑物已设有相应数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原建构筑物间已保留防火间距。
2、灭火设备配置:电控室等各生产建筑物均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毯、手提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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