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9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配置2人以上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应包括合规审计和效益审计。在坚持监督职能和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