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9
2、效率性审计:对投入与产出之间关系所进行的审计,揭示管理结构的合理性和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进一步寻求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
3、效果性审计: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揭示产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获得了理想的效益。
(三)内部控制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项目;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七)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活动和业务经营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