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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1.三种最基本的行政法上的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直接被行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人)、利害关系人(没有被行政行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行为的波及的人)
2.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是对行政职权的行使。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法无授权,不得为之;行政活动只能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行政只是行政主体的部分活动;行政主体为自身利益而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须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私行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行政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5.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1.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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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基本含义: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① 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
己的名义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② 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③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④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S:案例“在家看黄片违法吗?”
2.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心)
含义: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立法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
(1) 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3) 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比例原则的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行政主体应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实现行政目标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二者之间处于一个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要求:(1)必要性(2)适当性(3)均衡性
3.程序正当原则
(一)含义:行政主体要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二)要求:1、公开(说明理由)2、参与(行政民主化的体现)
3、回避(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PS:案例:广州交警公布最牛违章 累计153张罚单罚款3万(交管部门没有履行告知、说明理由义务、违背行政处罚的目的、根据无效标志做出的处罚违法)
4.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或撤回。
如何落实1、加强法律监督 2、行政赔偿和补偿的运用
PS:答题思路:1.违反了什么原则2.根据原则的........3.该行为违反了原则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1.行政主体的含义: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看盖章),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一些社会组织。
综合执法机关一般是临时设立的。如果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 PS:《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2.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人民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等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有两重身份:公务员和公民。救济:如果损害的是公务员的权利(如对人事处理不服),其救济途径为申诉;如果损害的是公民的权利,其救济途径为复议、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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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含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
3.
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标要素)
行政行为的种类:(一)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发布决定、命令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部门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
差别:1.对象是否确定 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3.是否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种类: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级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 除行政法规和规 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4、形式合法(书面)
4.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豁免。
第三节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特征
1(前提)
2、行政许可存在的。
3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无需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个体自主)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调节)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社会自律)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政府哪些机关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1)
(2)
(3)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本管辖内使用)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和规定权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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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可的受理(重)
(1)“受理”是否可诉?
——“受理”本身是不可诉的
——“不予受理”处分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诉
形式上,要求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以此来保障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起诉权。
5.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
1、决定有两种:准予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2、作出决定的期限:(1)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决定期限为45天,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注: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都要告知申请人。
6.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7.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属于人身罚,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2、罚款 ;3、没收;(争议: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警告 7.通报批评
8.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五种行政处罚(排除行政拘留,不够用时可创设)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四种半行政处罚(排除了行政拘留和吊销
4、规章可以设定的种类有: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规章以下的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何为“一事: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 其中 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 。
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 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
认定一事时,要注意几点:(1)对于法条符合的依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来处理。
(2)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有一定重叠的情况下,一般是经过协商,一个行政机关经过处理之后,另外一个行政机关不再处理。
(3)如果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就是理论上所说的“牵连犯”,就应当按照行为的主要目的或者处罚最重要的行为,从重处罚。
(4)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连续实施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构成理论上的连续犯,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PS:“一事”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
9.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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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一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2)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1)立案2)调查。3)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简易、一般程序比较
①调查与决定程序是否分离 ②调查与决定权限是否分离
③调查与决定是否一起完成 ④调查权与决定权是否属于同一个人 ⑤送达方式
10.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罚缴分离)
(2)当场收缴罚款。三种情况:1、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3)强制执行。三种情况: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目只有工商、税务、海关、物价部门可以)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手段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大救济制度联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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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复议(具有可诉性)有问题找上级
1.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内部行政监督) PS: 1. ,包括对作为不服,也包括对不作为不服
2.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告 怎么告?附带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去告
2.不能行政复议的事项(一)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内部行政行为(三)居间行为(中间人
4.复议管辖 (一)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市公安局)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1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三)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申请复议期限及受理期限
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天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不足60天的按60天计算。)就长不就短原则
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形,申请自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6.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理 审查决定 执行
第七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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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不可诉行为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5)、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PS:“告错了”与“告漏了”的处理
1起诉。 2.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 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专业性很强)--复议前置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主体很强)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案子很强)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PS:对公安厅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应诉到哪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也可以由复议地法院管 ),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4)异地管辖(5)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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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4.行政诉讼第三人含义: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如不能提供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原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证据的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质证
(1)客观真实性
(2)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4)证明力(各种证据可靠程度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交叉询问
(四)争议结论(撤销、维持、驳回)
一、对合法行为的处理:
主判断:维持
辅助判断:驳回诉讼请求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对作为的违法,
主判断:撤销
(二)对不作为的违法,主判断:履行 (三)对违法行为的辅助判断: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行为标准
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告,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告
---争议内容
行政诉讼只能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对合法不合理的,不能告
---权益标准
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三种权益受到侵害才可以到法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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