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
1.目的
便于股东入股以及撤股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股东入股以及撤股
3.股东入股方法
3.1根据公司现有股份制状况以及公司预计出售股份的状况,经股东大会通过确定新的一年招收新股东入股股份数量确定,具体入股要求如下:
3.2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三项以上,经过公司股东会议或是董事会议通过的可以依照个人意愿自愿出资入股:
A、 在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员工;
B、 月度、年终业绩考核达成率在95%以上;
C、 按照公司规定整年出勤率达到98%以上的;
D、 个人创新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达到三次以上的;
E、 年度为公司节约成本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F、 发现隐患制止重大安全事故(股东会议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4、股东撤股方法:
4.1由股东本人提出的撤股必须符合以下一种以上的条件:
A、股东会议半票数通过的(不含本人);
B、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C、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界满或是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2非股东本人意愿的撤股必须符合以下一种以上的条件:
A、因本人直接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股份制
B、当事人离职不在公司工作的;
C、股东会议提出经股东半票通过的(不含本人);
4.3股东的入股以及撤股一年一次,中途不得出现撤股以及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