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2、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校内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
3、外语成绩符合以下要求:
(1)本科非外语专业学生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355分以上(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以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2)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本科外语专业学生
外语专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时对第二外语的要求: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德育考核,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者;
2、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或重修才合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4、考试舞弊者;
5、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犯学术诚信行为者,如论文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6、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在校期间有舞弊行为(代考者和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或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行为发生后,能加强思想认识,经过努力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的,或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每年4月上旬,学生根据南昌工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出授位申请;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负责于每年5月下旬,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对照本办法,逐个审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3、校学位委员会于每年6月中旬召开会议,审批学士学位;
4、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交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复议,复议结果报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对审定结果仍不服的,可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附则
1、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核实后由校学位委员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