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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保证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发生,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修订以下有关规定:
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及使用后的分类处理进行统一管理;
2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
(1)对新进或拟更换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产品进行相关审核,包括审核国家要求的有关证件,并做好登记 ;
(2)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登记、储存、发放进行监督,并抽查产品的外观质量;
(3)监督临床使用情况及用后的无害化处理,对临床出现的异常反应及时开展调查;
(4)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实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汇报与反馈;
3 医院设备科负责:
(1)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储存,并做好质量验收、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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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产品有效证件,登记并备案;
(3)对入库产品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帐册,登记项目包括入库时间、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数量、规格、单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经办人等,并进行质量验收,包括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和贷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一致,并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与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有中文标识;库房要求阴凉、干燥、通风、室内保持清洁,物品置于物架上,离地≥20CM、离墙≥5CM、离天花板≥50CM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分开放置;
4 消毒供应室负责:
(1)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发放,复检产品大、中、小包装情况,抽查产品外观质量,检验产品批检合格报告;
(2)对入库产品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帐册,登记项目包括入库时间、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数量、规格、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经办人等,并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每箱(包)产品检验的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与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有中文标识;库房要求阴凉、干燥、通风、室内保持清洁,物品置于物架上,离地≥20CM、离墙≥5CM、离天花板≥50CM,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分开放置;
(3)严格执行一次性物品发放制度,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4)禁止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进行消毒与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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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
(5)在上述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护理部和医院感染管理科;
(6)不得一次下发科室多量一次性无菌物品
5 使用部门应做到:
(1)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复查产品小包装情况、生产批号及产品外观质量、进口产品有无中文标识等;
(2)使用人员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有效灭菌日期和失效期、产品外观质量、进口产品有无中文标识等;
(3)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留样与登记,样品进行热源检验,并及时报告值班医师和护士长,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感染管理科、设备科,同批未用过的物品必要时封存备查;
(4)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严格按感染性废物分类处理,做好登及签字,不得随意丢弃或卖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流入社会;
(5)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任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
(6)禁止科室领入多量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
6一次性使用无菌用品后的无害化处理,由护理部、总务科、进行管理,感染管理科进行监督管理;
7 对个人从院外带回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原则上不得应用;若需应用,则应查验消毒灭菌日期、失效期,外观质量等,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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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科室登记备案,由科室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如在手术室使用,还应在手术室护士长处登记备案。若发生质量问题,引起医疗纠纷等,由使用者及所属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禁止重复使用,否则由此引发一切后果,全部由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与个人,由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原有文件《关于一次性医用器具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