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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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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

目 录

1.总则----------------------------------------------------3

2.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3

3.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4

4.脚手架设置----------------------------------------------5

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6

6.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6

7. 施工铭牌设置-------------------------------------------7

8.防护性棚架设置------------------------------------------8

9.临时通行道路设置----------------------------------------9

10.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9

11.办公生活区设置和现场生活设施--------------------------10

12、施工区域设置------------------------------------------11

13.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2

14.污染物控制--------------------------------------------13

15.噪声控制----------------------------------------------13

16.扬尘控制----------------------------------------------14

17. 光照影响控制-----------------------------------------15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刷新、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地下管线、园林绿化、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食堂卫生许可、卫生防疫等许可,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方面的防护性构架、电器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 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按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差别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 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流程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书写文字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2.1凡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均应设置围挡并实施封闭。

2.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防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m。

2.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座底

宽≥600mm,上宽≥300mm,高≥500mm。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240mm,其基础砌筑要求应按相关技术规定设计;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必须使用商品预拌砂浆,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

2.4围挡设置应挺直、稳固,应满足抗风12级以上。并确保整齐划

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可以结合环境,设置仿古、园林造型、设置绿化、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2.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范围内,设置具有刚性强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司机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米视距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2.7 围挡距离居民住宅≤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15m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隔声屏障应设置牢固。

2.8 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禁用围挡墙做挡土墙和作为广告牌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

2.9 围挡外立面需实施公益性或者商业性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2.10因市政配套工程需在围挡外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2.11 工程未完工前不得撤除围挡封闭。若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获得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

3.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3.1凡施工工期在30天内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均应采用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并实施连续性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整洁、无污损。

3.2 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应设置施工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1m。

3.3 施工路栏必须规范横向印制施工企业全称,不得使用印制企业名称与现场施工企业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3.4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在作业区域范围边界,应使用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均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3.5 在路面尚未完全修复前不得撤除施工路栏。

3.6禁止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替代施工路栏封闭。

4.脚手架设置

4.1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凡作业面超过2m以上高度的,应当搭设施工脚手架。

4.2脚手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规定执行。施工通道脚手架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竹、木或合成板等板材铺设。

4.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实施除锈措施,表面应涂刷黄色警示漆。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4.4 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不超过200mm,并确保凸出外立面的长度一致。

4.5各类工程施工用脚手架,其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受力杆件禁止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禁止各类工程以脚手架用作围挡支撑。

4.6施工用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小路和人行道。

4.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不得铺设漏尘板材。

4.8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材搭设。

4.9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般区域应每半年,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和涂刷。

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5.1凡按规定应当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均应使用绿色密目安全网,亦可采用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禁止使用劣质产品。

5.2使用密目安全网(布)作围网封闭的,应做到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面1.5米。

5.3 使用不透尘网布的,使用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通过论证后方可实施。

5.4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应当包裹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

5.5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当包裹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

5.6 重点区域内按规定须搭设脚手架的,其脚手架离地高度30m以下的外围,应使用浅绿色不透尘网布。

5.7 重点区域应每月,一般区域应每季,由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掉角。

5.8禁止使用彩条布作施工工程外立面围网。

6.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6.1.应当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均应设置出入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2个以上出入门,并应采用符合强度的金属板和金属型材制作。出入门采用平移或向内推拉开启式,出入门上可配装向内推拉式的人员专用出入门,出入门制作应符合质量和强度要求。

6.2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当砌筑≥400mm×400mm的墙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200mm以上 ,并与围挡紧密连接,墙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

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6.3出入门总宽度应≥5 m(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应≥2.5m),其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200mm,出入门上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人员专用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单人空身进出便利要求。

6.4出入门内侧左边或右边应设置门卫室,门卫室设置应满足防雨、保暖、照明功能需要,应配置电话通讯和视频监视设备。

6.5出入门前或内侧若设置旗杆的,应设置不少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为中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m。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

6.6出入门内侧左边或右边,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6.7 “五牌一图”各牌图内径尺寸均为高1200mm×宽800mm,下沿离地高度800mm。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6.8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重点区域临街(道路)出入门颜色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7. 施工铭牌设置

7.1使用围挡的工地应在出入门的左侧或右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0.5m并列设置外径为高1.5m×宽1.5m的施工铭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铭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框边宽均为30m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场地布置图可用绘制或彩色喷涂。

7.2使用围挡的工地,其铭牌固定式注明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7.3 使用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安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m,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8m×高1m;铭牌搁置架应用金属杆件制作,保障稳固扎实,满足施工铭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搁置时整体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

7.4 使用施工路栏的工地,其铭牌固定注明内容:工程名称、掘路计划编号、掘路执照编号、施工路名及路段、开竣工日期、作业时间、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8.防护性棚架设置

8.1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施工用脚手架必须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不得妨碍人、车通行。

8.2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当≥3m,棚顶应当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0.8m;各层棚顶上部应当选用不漏尘的、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加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8.3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当设置棚顶为三层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1m;各层棚顶上部应当选用不漏尘的、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加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8.4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当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封闭,板材高度当≥1.5m,板材封闭应当安置牢固,应当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黄色警示漆。

8.5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吊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当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不得使用金属杆件。

8.6防护架立杆选址应尽量避免占用人行道或车行道,确需局部占用的,应当将防护架离地2m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

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保护漆或黄色警示漆。

8.7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1m的人行通道上方,或在塔机平衡臂、吊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行通道上方必须设置防护棚架。重点区域搭设防护棚架,对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均应选用板材作全封闭,并涂刷保护漆或黄色警示漆,并确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

9.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9.1凡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应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

9.2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工程,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宽≥1m、有临边安全围护的坚固平整、连续的通行便道,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9.3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凡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通行便道。

9.4道路及道路管线工程工地,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后,一个工日时间内不能完工的,施工单位应覆盖钢板,并选用钢板嵌入地面、或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或预制可再利用的金属坡架方法,实施钢板覆平法施工。

9.5覆盖道路的通行用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必须实施打磨处理,确保无锐角和毛刺,保障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9.6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应≥30mm,沟槽(坑)开挖宽度超过80cm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必须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施工单位应对支撑加固方案进行安全性论证。

9.7车辆保持正常通行的道路养护工程施工,刨去旧路面形成窨井盖凸出≥30mm,或须提升窨井盖≥30mm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落差处周边即时铺设宽度≥500mm的沥青砼平缓斜坡,保持路面基本平缓。

9.8凡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工程,其施工工期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规定,禁止提前占用、延时或擅自占路施工和阻断道路。

9.9禁止在人行道上擅自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10.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10.1占路施工工程均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行标志、车辆绕道标志。警示标志应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设置。

10.2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

路栏端点上,设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使用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加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10.3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设置通行警示、防火警示标志。

10.4警示标志设置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确保稳固和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警示标志所用图案应规范。

10.5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每天对警示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10.6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日夜24小时派人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派员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负责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10.7占路施工工程,上下道工序施工单位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禁止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必须经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后,方可撤除。

10.8占路施工工程,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使用前,不得拆撤围挡或施工路栏,不得撤除施工铭牌和各类警示标志、导向标志。

11.办公生活区设置和现场生活设施

11.1搭建办公或生活区临时用房,必须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不得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檐口高度不低于

2.8米;搭设三层以上活动房的,必须按规定报审。

11.2工地或异地安置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用水、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应明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办公室。对各类办公室应在上门框正中挂置名称标牌,标牌外径尺寸长300mm×宽100mm×厚15 mm,白底红字。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应当和施工现场应当用围挡作明确分隔。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日常清洁卫生。

11.3设置员工宿舍,室内净高度应≥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满足4平方米,员工宿舍内应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和一个储物柜,储物柜外径尺寸≥长600mm×宽500mm×高400 mm。严禁睡通铺,在建建

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员工宿舍必须安装电扇,禁止使用各类电加热器。

11.4自办食堂必须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自办食堂或配合合同供餐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出售、购买变质食品。

11.5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内径应≥长2m×宽600mm×深800mm,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100mm,第一仓、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安装100 mm的管道使污水流动,第三仓侧面底部向上700mm处安装100mm的管道使无渣清水流入市政污水管道;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11.6医务室须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常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配有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或经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员,并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宣传教育。

11.7淋浴室面积至少应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和照明、通风、排水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

11.8设置厕所应安装自动水冲式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隔墙,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

11.9必须按工程标准图集设置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必须连接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盖式便桶,并做好日常保洁。

11.10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

11.11在重点区域内,异地搭设或者工地内搭设员工宿舍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员工宿舍应满足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员工宿舍应配装集中空调;落实专职勤杂人员,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

12、施工区域设置

12.1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划分生活区、作业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

12.2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道路和场地应作硬化处理,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他场地可采用砖铺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不符合硬地坪要求的

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施工。

12.3重点区域应当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各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必须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其他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

12.4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12.5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撤出工程现场前应完成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围栏等四项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13.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

13.1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均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障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13.2使用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300mm处应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和纵向型两条长≥8m平行间距≥4m的车辆冲洗排水槽,并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联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均应宽≥300mm×深≥300mm,其表面应当用商品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13.3使用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均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制作沉淀池可采用砖砌后水泥抹光,亦可用商品混凝土浇制,但底板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应设置外径尺寸长≥5.5m×宽≥3m×深≥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500 m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200mm,底板厚度应≥200mm;使用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度减小但须满足排水量需要。

13.4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当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应设置排水管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

13.5拆房工地施工单位设置的沉淀池,其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进水口,应与现场原有雨水排水管相连接,第三级出水口应与市政管网相连接。

13.6 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均应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应参照执行。 13.7重点区域拆房工地在实施房屋拆除、渣土清运时,应优先使用沉淀池清水进行降尘喷洒;水量不足时,可选用自来水进行降尘喷洒。 13.8 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必须设置至少2个沉淀池。

13.9重点区域每10天,一般区域每月,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河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严禁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14.污染物控制

14.1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实施涂料或油漆刷新的,在作业区域范围内下方遇有绿化或市民健身、休闲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遮盖,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损害和污染。

14.2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清洗,禁止使用会导致损害绿化、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含有高硝酸化学成份的清洗液体。

14.3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污染性燃料。

15.噪声控制

15.1未经审批或备案,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工程和关系工程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施工工序施工工地外,其他施工工地一律禁止夜间施工。实施抢修抢险工程,应同时向主管部门备案。

15.2学生高考、中考期间,距离居民住宅≤100m范围内的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应当自觉遵守停止夜间施工规定;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居住区≤100m范围的,各类施工工地一律禁止夜间施工。

15.3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15.4经获准实施夜间施工必须张贴告示,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强噪声源作业,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15.5重点区域内,实施工程桩施工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

须用静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

15.6重点区域内,拆除建(构)筑物,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高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静音拆除和静音切割等新工艺。

15.7重点区域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应采用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15.8重点区域内,施工单位禁止使用超过60分贝的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15.9重点区域内,道路整修或道路管线施工,实施开挖硬质路面作业的,应执行JZFC覆罩法施工方式。在硬质路面上开挖沟槽坑时须覆罩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并应将各类路面破损机械置于该室内操作,确保有效控制噪声。

16.扬尘控制

16.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应当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

16.2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时、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时,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时,必须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时,应停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

16.3工地内留用渣土、场地内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出土,应做到随出随清。工地内留用渣土堆放高度应不得超过围挡或围栏高度。

16.4工地实施基坑土挖运施工时,运输车辆装载渣土高度应限制不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出运时应闭平箱盖。

16.5实施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清扫时,应实施洒水后清扫。 16.6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应安置在抗泄尘功能较好的室内实施。

16.7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建筑垃圾输送筒或帆布输送管,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性能较好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或筒清运。

16.8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15.9各类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筑物(构筑物)建造、修缮、装饰作业,或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或路面,必须使用商品预拌砂浆和商

品混凝土。

16.10因技术或质量因素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向受监安质站申请备案,并实施封闭搅拌;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16.11 各类建设工地禁止裸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敞开式实施对易扬尘性建材加工作业。不得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16.12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轮和车厢外粘挂泥土、尘粉,禁止驶出工地出入门。

16.13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16.14 重点区域内,严禁道路管线工程在现场露天直接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16.15重点区域内,各类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均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档和密目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16.16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16.17须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严格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环保和建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

16.18各类工程完工后,以办毕交付验收使用手续时,即视为工程现场竣工。施工单位间上下道工序交接不列属工程现场竣工。

17. 光照影响控制

17.1.工地夜间实施场地平面照明或深基坑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20度。

17.2在各楼层施工作业面实施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30度,在各楼层实施施工作业面照明。

17.3强光照明灯具必须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必须俯射施工作业面。

17.4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强炫光直射居民区。临近居民区的工地施工易发强眩光的焊割作业,其作业点应设置遮挡设施。严禁各类工地夜间照

明灯光直射居民住宅。

17.5占路围挡若遮挡了通行道路路灯光照,应当在影响光照一侧的围挡上架设照明路灯。

17.6禁止各类工地夜间照明灯光平射设置。

17.7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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