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程序
及时处理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于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保障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管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精神,现就本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首接负责制原则
当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和(或)卫生监督机构。事件所在地区内首先接到报告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首接单位”)为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其职责:一是负责做好事件情况的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置;二是在联合处置时,首接单位负责现场处置的牵头工作。
(二)分级处置原则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特大事件三级,实行分级处置的原则。
一般事件由区县业务机构(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下同)按照职能划分,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不开展调查和处置,同时及时将事件情况、进展报告市级业务机构,必要时可请上级业务机构给予指导。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重大事件应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区县业务机构按照职能划分进行处置,市级业务机构应参与调查、处置。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特大事件由市卫生局视事件情况提请市政府指挥,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指挥办公室。市级业务机构和事件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机构按照职能划分组成现场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在事件处理结束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出具调查报告。
(三)分工合作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明确时,按职责分工执行;在性质不明确时,疾病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学调查,提出临时控制措施,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同时,在对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时,双方应做好沟通和协调,有分工、有合作,尽可能避免重复调查、重复采样,样品检验结果、调查处理资料等应相互共享。
(四)行政协调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的
领导和协调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做好辖区相关业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业务机构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五)信息互通制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具有相容性,其所需内容应相互兼容。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向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同时,要加强日常信息资料的通报,建立信息交换渠道。疾病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每月疫情汇总等资料,在按规定进行上报的同时要及时抄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食物中毒情况汇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影响疾病流行状况的情况等资料,也要及时抄送疾病控制机构。
(六)区域合作制原则
在涉及跨区县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时,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原则上事件的主体调查以事发地的区县为主,而病例等调查由就诊医院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配合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移交事发地的区县。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分级
(一)传染病疫情分级
1、一般事件
发生霍乱散发病例、带菌者;发生新出现的或本市已消灭又重新出现的传染病确诊病人;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小规模暴发疫情,即在局部范围内,在该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发生急性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病疾或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10例及以上。 2、重大事件
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生霍乱小规模暴发疫情(5例及以上);发生新出现或本市己消灭又重新出现的的传染病有集中发病趋势的疫情(3例及以上);发生在本市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确诊病例;发生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暴发疫情,即在局部范围内,在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出血热5例、伤寒、副伤寒10例、急性病毒性肝炎20例、痢疾30例、其他乙类传染病30例及以上;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3、特大事件
发生肺鼠疫病例、霍乱大规模暴发、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流行以及鼠疫、霍乱、炭症、天花、内毒杆菌毒素等生物因子污染事件。
(二)食物中毒分级
1、一般事件:中毒人数在10例以上(含10例),没有死亡病例的;
2、重大事件:中毒人数在30例以上(含30例)的;或者有1例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
3、特大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例以上(含100例)的;或者死亡l例以上的;或者事件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的重点场所的。
(三)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和其他化学中毒事件(含原因不明中毒事件):
1、一般事件:中毒人数3例以下,没有死亡病例的;
2、重大事件:中毒人数3例以上(含3例)的;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3、特大事件:中毒人数10例以上(含10例)的;或者死亡3例以上(含3例)。
三、常规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一)定义
常规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接报时事件性质明确、处置责任单位确定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但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含不能明确定性的食物中毒)。
(二)报告
遵循“首接负责制”原则。首接单位负责做好事件情况的记录,填写“突发事件报告记录单”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经过;事件发生原因或初步原因;涉及人数或初步掌握发病数等,并及时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业务机构。
首接单位负责初步事件性质的判断确定,如属首接单位处置的,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进行;如初步判定不属于首接单位处置的,应立即通知相关区县业务机构,同时移交“突发事件报告记录单”。 对于一般事件,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接报后12小时内将事件情况及初步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级业务机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对于重大事件、特大事件,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电话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业务机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随时向市卫生局报告事件的最新发展情况。
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后,负责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在接报后要及时审核并报告市卫生局。
(三)应急处置
1、传染病疫情
除食源性肠道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疫情由疾病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分析、样品采集、样品检验、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督导落实。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配合进行监督执法,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由疾病控制机构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立案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对有违法行为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2、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采集有关样品、提出临时控制措施、收集违法证据、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配合进行样品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发生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除按常规调查外,如有需要,应及时通知上海市中毒控制中心办公室,由市中毒控制中心办公室视情况启动中毒控制程序(另文下发),进行毒物咨询、病人救治等工作。
3、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市中毒控制程序进行,由中毒控制中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组成事件调查小组联合开展事件侦检和样品采集,疾病控制机构负责进行毒物咨询、样品检验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采取现场控制措施、证据采集、违法者的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特殊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一)定义
特殊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合不能明确定性的食物中毒)、原因不明的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
(二)报告
实行“首接负责制”原则。首接单位除按照常规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原则进行报告、处理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首接单位为该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负责将该事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业务机构进行报告;
2、首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及时通知所有可能涉及的全部职能单位进行协调处置;
3、首接单位为事故现场调查的牵头单位。
(三)应急处置
1、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含不能明确定性的食物中毒)由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成应急小组开展调查和处理,其他相关
的业务机构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疾病控制机构以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及病因判断为主,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样品、进行样品检验、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卫生监督机构以卫生学调查、环节控制为主,负责进行卫生学调查分析、采集环节样品、收集违法证据、提出临时控制措施、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
两业务机构要共同做好处置预案,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交换调查信息和相关资料。当能明确定性后,食源性疾病由疾病控制机构负责,食物中毒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调查报告后,报告一式六份,分
送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2、其他原因不明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由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共同调查处理,但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原因后,再由责任单位牵头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可能涉及的单位密切配合。在明确责任单位后,其他单位应将调查资料移交责任单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要切实提高应急反应的敏感性和处理能力。各区县、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业务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培训,提高业务机构、业务人员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组织演习,提高区县业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规范样品检验工作。市疾病控制机构和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样品检验能级分工和样品送检管理办法,对于区县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原则上以区县自行检验为主;必要时,可送平行样品,市、区县
平行检测,但需经相应的市级业务机构确认。采样单位在送样时,应附有送样单,填写检验项目,在检验项目不能明确时,应附有事件的详细描述,并确定大致检验方向。检样单位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结果也只能出具给送样单位。检验单位在样品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先电话报告。
3、本通知中未涉及事宜,如散发疫情、散发食物中毒事件等,仍按照原有规定进行报告、处置;对于本通知中涉及的各类突发事件,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