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人身权习题(含答案)
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对公民的隐私权是以名誉权的名义予以保护的。隐私权被侵害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该司法解释对于此时所侵犯的为何种权利仍然没有明确,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另外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死者的隐私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隐私权的本质是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在处理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时,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的“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原则。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因为政府官员、各界知名人士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持者、参与者,他们个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对其执行的公共事务产生影响。因此,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权,要求予以了解时,这些人便不能以自己拥有的隐私权相对抗。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但是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当然,公众人物拥有的与政治生活或者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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