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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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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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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委办〔1995〕15号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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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9号文件同时作废。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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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和正确途径。为了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 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总则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显著成绩,由地方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文明单位分为省级、市(地、州)级、县(市、区)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三)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区、农村村镇,均属创建文明单位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

(四)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改善生产、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五)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创建活动,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六)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县以上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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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

二、评选条件

(一)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委、政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文明单位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工作落实,有关方面齐抓共管,领导班子以“四好”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协作,勇于改革,勤奋务实,廉洁自律,作风民主,群众信任;创建活动常年不断,措施有力,制度健全,任务落实,群众参与,实效明显。

2.思想建设好。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为基本内容的教育活动,成效显著;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3.改革开发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认真执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改革、开发、搞活,开拓进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成绩显著。

4.生产(工作)好。坚持经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致力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突出,生产(工作)安全、文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经济效益高,社会效果好,事业发展快。总的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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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生活明显改善和提高。

5.社会主义新风好。广泛开展“五讲四美”、树新风活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耸关系祥和;单位风气好,是非分明,纠正和抑制不正之风;治安秩序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和违纪现象逐步减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做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常化,无计划外生育现象;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净化、绿化、美化环境成效显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类共建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6.文化活动好。加强科技、教育、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业务、身体素质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成绩突出,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演讲等开发智力活动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二)文明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抓发展经济、奔小康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改革、开发、搞活方针,广开致富门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积极兴办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受益面日益扩大,优抚“五保”、扶贫工作落实;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治穷致富水平居本县(市、区)同类村先进行列。

2.抓思想建设,安定团结好。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干部群众,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支部、村委会形成强有力的领导,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荛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党政重视创建文明村活动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培育“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等创建活动,效果明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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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3.抓科技文化,开发智力好。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常识的“三普及”教育和“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科普村”活动效果明显;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文化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晚婚晚育效果好,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

4.抓综合治理,社会风气好。干部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乡规民约好,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现象,基本刹住偷盗、赌博、乱砍滥伐、封建迷信等不法行为,清除吸毒、卖淫、拐卖女儿童乖社会丑恶现象,杜绝各类重大案件和人为的重大灾害事故,社会安定,风气良好。

5.抓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好。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工作效率;村办企业、“窗口”服务行业制订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纠正和抑制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

6.抓环境建设,生活条件好。全村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容面貌和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村户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道路平整,饮食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因地制宜“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井、改灶、改厕所、改畜圈、改环境卫生)成效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按以上条件考核衡量不同等级的文明单位时应有所不同,对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应当严一些。评选省级文明单位,应按以上两个条件考核验收。各市、地、州也可根据以上两个条件的要求,制定属于本地批准命名范围内的、更为符合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文明单位实际的评选条件。

三、命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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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各地制定的创建文明单位规划,开展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达到评选条件,以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

(二)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命名。省级文明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推荐申报,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考核验收,省政府批准命名。

(三)文明单位实行升级制。即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升为市(地、州)级文明单位,市(地、州)级文明单位升为省级文明单位。凡已命名一年以上的市(地、州)级文明单位,在巩固提高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升级手续。

(四)已命名两年以上的省级文明单位,在全省同类单位中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经评选可命名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评选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的条件和办法,由省精神 建设活动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军(警)民共建、工农共建和其他各类共建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命名共建所在单位,对参与共建的另一方或多方成绩显著的,可给予适当表彰。对参与共建作出突出贡献确需命名的军(警)一方,由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与军(警)一方的上级领导机关协商一致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六)凡参与共建的一方或多方因故撤离共建活动后,原共建所在单位应改为自建;已是文明单位的,还应呈报命名机关备案。

四、管理办法

(一)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工作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负责,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协办。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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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隶属关系的省级领导部门协办,日常管理工作以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为主。

(二)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档案建设,搞好经常性的自查自评和创建活动等,落实创建规划,不断巩固提高质量和提高创建水平。

(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和不隶属关系的领导主,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四)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均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五)对文明单位实行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查。县(市、区)级和市(地、州)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第两年由各市、地、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查,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进行抽查。经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限期整改无效的,亦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凡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六)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有级别的文明单位。

(七)文明单位因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由省内甲地迁往乙地的,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经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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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故被撤销、分解、合并的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交回奖牌。凡原是文明单位,因机构调整分为两个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可分别继承,但必须通过验收后予以确认,凡机构合并的单位,也可继承被合并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亦须通过复查验收后予以确认。

五、奖励与处罚

(一)对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同级文明单位称号,颁发命名证书和奖牌。

(二)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奖金:省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县(市、区)给文明单位按人均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三)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予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资表彰,奖金来源同上。

(四)文明单位在巩固提高质量和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复查合格当年,亦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奖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4.治安状况混乱,发生大案要案,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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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6.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7.发生其他重大问题,赞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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