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2、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3、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记录入卡后,方可参加施工。
4、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5、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6、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7、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公司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9、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10、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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