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