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项的材料采购)。核电厂运行管理部门必须保证在运行期间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
2.1.3所有大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结构,必须明确规定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2.1.4大纲的制定必须考虑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面。大纲必须包括有关规定,以保证认可的工程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和实践经验经过核实并得到遵守。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之外,质量保证要求还应包括阐述需达到的技术目标的条款。
2.1.5必须确定质量保证大纲所适用的物项、服务和工艺。对这些物项、服务和工艺必须规定相应的控制和验证的方法或水平。根据已确定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所有大纲必须相应地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
2.1.6所有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制条件,这些规定要包括为达到要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条件、设备和技能等。
2.1.7所有大纲还必须规定对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的培训。
2.1.8必须定期地对所有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
2.1.9所有大纲必须规定文件的语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对书写文件的语言具有足够的知识。文件的翻译本必须由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查,必须验证是否与原文件相一致①。
2.2程序、细则及图纸
2.2.1.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包括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为确定各种重要的活动是否已满意地完成,程序、细则和图纸必须包括适当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验收准则。
2.2.2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有计划地、系统地实施核电厂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编写的程序必须便于使用,包括所需的专业技能,内容清楚、准确。必须根据需要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便保证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都得到考虑而无遗漏。
2.3管理部门审查
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3组织
3.1责任、权限和联络
3.1.1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②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在考虑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人员既包括活动的从事者也包括验证人员,而不是单一方面的责任范围。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必须做到:
(1)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校核和检查;
(2)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①在安全导则HAF0403-0406、HAF0408及HAF0410中,列有执行本规定这一部分可供采用的方法。 ②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F0407。
3.1.2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限及职能作出书面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能:
(l)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合适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
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以便鉴别质量问题,建议、推荐或提供解决办法。必要时,对不符合、有缺陷或不满足规定要求 的物项采取行动,以制止进行下一步工序、交货、安装或使用,直到作出适当的安排。
3.1.3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由于人员数目、进行活动的类型和场所等有所不同,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