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
1 引言
1.1概述
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1.2范围
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所有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计人员、设备供应厂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人员以及参与影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
附录I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1.3责任
1.3.1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核。
1.3.2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2质量保证大纲
2.1概述
2.1.1必须根据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这是核电厂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总大纲必须对核电厂有关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 、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控制作出规定。每一种工作的控制也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1.2整个核电厂和某项工作领域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有效地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包括交货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