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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以乙方的中标工期为准。
(四)、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2、不可抗力。
3、非乙方的过失或造成的(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甲方可从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五)、工期提前
乙方根据招标工期,在投标书中自行确定的赶工措施费,作为合同造价的一部分。
(六)、其他
1、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不得变更,并确保80%到位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以认为乙方违约。
2、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也不得将整个单位工程分包,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者,其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二、质量与验收
(一)、质量标准
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二)、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中标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额履约保证金。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由发包方、勘察、设计、监理、嘉善县质量监督站监督和仲裁。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的合同造价采用中标价,结算根据本招标文件前款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