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试 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规则,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1.3 名词解释
a)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b)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c)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2 建设要求
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c)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情况;
e) 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f) 师生和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情况;
g)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h)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2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