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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劳动法】第62章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释义】本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①《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以下用简称粉尘作业)》国家标准中(以下简称国标)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简称: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②一级以上有毒作业。③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④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⑤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⑥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⑦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⑧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⑨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⑩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⑪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⑫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⑬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长期居住者)。⑭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⑮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⑯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⑰锅炉司炉。
【应用1】招用未成年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招用未成年工,需要办理以下手续:第一,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第二,劳动行政部门则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劳动行政部门须按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第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并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案例】程学松于1982年11月(16岁,1966年12月10出生)到河岩煤矿工作,从事采掘等工作。因当时程学松年龄太小,用其表哥周某的名字建立档案。1997年7月,井下作业时与人发生纠纷,被人打伤,就此离开河岩煤矿。2018年9月,程学松向仲裁委申请确认:程学松与河岩煤矿具有劳动
关系。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程学松请求确认与河岩煤矿在1982年11月至1997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程学松在河岩煤矿上班是的同事马某、刘某、章某,均愿意出庭作证,对其在原河岩煤矿工作的事实予以证实,河岩煤矿对三位证人的身份及证实内容也均认可【问题】本案程学松申请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