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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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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法律规定,不知道法律如何适用?知道案件结果,不知道裁判如何形成?

岩煤矿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分析】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本案程学松请求确认与河岩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也就是对程学松与河岩煤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特殊情况,且已超过二十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国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程学松明知自己未达到井下工人的用工年龄,而冒用其表哥周某之名,系违反相关规定,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应该予以确认。
综上,程学松与河岩煤矿自1984年12月至1997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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