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一、职责
1.机电科负责建立全矿机电设备台账,台帐登记内容与财务科机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实物三对照。
2.机电科台账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未经机电科科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设备进行台帐登记或变更其内容。
3.设备台账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机电科科长批准,台账不得随意外借或复印。
4.对新购设备,经核实资料齐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设备进行登记,特殊情况可以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5.台账管理员负责台账与实物检查对照,发现登记内容与实物不一致,及时报告机电科科长,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更改。
6.台账管理员定期对所登记台账内容与使用各单位进行核实,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机电科科长进行处理。
7.台账应按设备原始资料登记,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等主要参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出现涂沫、勾划等。
8.严格执行台账移交制度,台账移交应做到交者清,接者明,杜绝不清楚、不详细台账进行移交工作。
9.机电科科长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设备台账自查,发现存在问题限期要求台账管理员进行整改。
10.机电科安排对设备电子建档管理,台账管理员负责核实电子版台账所登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