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的特征
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2.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3.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原则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既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 2、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范围 3、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定义: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内容:1、主体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 (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申请许可、卫生审批、医疗服务等。 (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4)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卫生行政执法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1、主题的特定性: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职权的法定性;3、对象的特定性: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依据的法定性;5、行为的主动性;6、行为的强制性;7、行为的可诉性。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特征:(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3)、卫生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性;(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究。
种类:(1)卫生行政责任(1、卫生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财产罚:强迫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剥夺财产;行为罚:限制行为或剥夺行为权力;声誉罚(申戒罚):名誉、荣誉、信誉等精神上的利益造成损害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