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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重点(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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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突发性事件,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

2、具有公共卫生属性;3、危害性,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达到一定程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见定义)

一、重大传染疫情:1、新传染病2、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3、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四、其他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撒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过程以及从业人员管理。

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 食品的分类:

一、普通食品

二、特殊食品:1、营养强化食品2、特殊营养食品3、新资源食品4、转基因食品5、保健食品6、药膳7、辐照食品8有机食品:原料来自有机农业产品;按照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食品加工标准;经过有机食品颁证组织进行质量检查,符合颁证标准9、绿色食品: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食物中毒:食用有毒食物引起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是由于食品被化学毒物、致病性细菌或其毒素、或真菌毒素污染所致;事物本身含有毒物质的有机物质,未经正确处理消除也会引起食物中毒。

食品污染: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食品原料生产过程中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污染了食品原料或食品,以至最后残留与食品中。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1、依法报告;2、调查处理;3、控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封存食品及其原材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查,被污染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法律标准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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