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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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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子公司的应收帐款则不断上升。

4.重复记录旺季销售收入

四川长虹1997年度销售收入账务截止日期实际为1998年1月31日,将1998年1月1日到1月31日春节销售旺季近20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到了1997年度,这2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开票日期均为1997年12月31日。但是这部分销售收入在1998年度以变通的方式再度被计入年报。四川长虹1998年年度财务报表显示,会计年度为公历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据举报材料称,1998年长虹再次如法炮制,将1999年1月的部分旺季销售收入计入1998年年报。湖南邵东工业品集团公司在国家某行政机关处备案的《长虹公司98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显示,四川长虹1998年的会计年度截止至1999年1月10日。这样一来,原本的收入被重复计入财务报表,自然导致销售收入和利润上升。

舞弊是市场中难以根除的顽症,企业经营总是伴随着财务舞弊。从我国虚报巨额利润、欺骗投资者的琼民源案件,编造子虚乌有暴利故事的“银广夏陷阱”,三年内收入剧增3300倍的格林柯尔神话,到美国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等财务造假经典案例,上市公司舞弊的丑闻比比皆是。这些案例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危机感,也使得公司治理和规范尤为迫切。

四川长虹“财务门”事件告诉我们:公司财务治理需要更完善的监督和保障,造假带来的是一时的暴利,但却会损害大众的利益,舞弊者自身也终难逃法网。公司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现行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准则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防止财务造假与舞弊,从而保证财产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起公司内部有效的制衡、约束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正规管理;最后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企业内部需建立起合理、科学、有序的财务约束机制,同时,外部各主管财政机关、各审计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治理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之事,而是一场持久战。长虹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看不见的角落里,或许还有更多的舞弊事件。由此可见,提高董事会治理公司水平,维护市场诚信,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审查都是势在必行的。唯有外部治理体制和市场环境得到重大变革和改善才能让市场迎来一个真实合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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