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珂
2011.5
目录
一、不良资产概述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三、打包出售四、资产证券化五、金融机构重组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六、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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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资产概述
1.不良资产的定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将“不良资产”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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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资产分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以及非信贷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分类目前现行有效的商业银行贷款分类规定是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 3日颁布实施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该《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商业银行-适用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还没有出台。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非信贷不良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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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管要求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
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
――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9条、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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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1.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
“……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订、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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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资产处置的分类处置主体:
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参与主体: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地方政府国有单位民营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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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资产处置的分类(续)
处置结构
直接处置:
如清收、出售等非直接处置:如信托、资产证券化等
组合与否
单项资产处置整体打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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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资产处置的分类(续)
特殊目的
满足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金融机构重组中的处置:满足重组方的特殊目的。
处置程序
公开程序:拍卖、招投标、公开竞争性报价;非公开程序:协议转让、政策性定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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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几种重要的处置方式
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重组过程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单项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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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包出售
1. 2001年华融项目交易程序及审批过程
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筛选拟出售的资产对筛选后的资产进行内部尽职调查建立资产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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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华融项目交易程序及审批过程(续)
路演对初选的投资人发邀请函对交付“入门费”的投资人开放档案室对投资人有限的尽职调查(法律、财务)律师制作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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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华融项目交易程序及审批过程(续)
征询投资人对交易文件的意见投标开标与中标的投资人谈判签署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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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华融项目交易程序及审批过程(续)
报批交易文件成立合作公司资产交割的投资人尽职调查资产交割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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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受让主体资格
我们倾向于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出售不良资产 (包括不良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就具体个案建议事先与主管部门沟通。特别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认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投资者同时购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几乎成为一种惯例性的做法,而这些投资者中非金融机构占大多数,并且自然人亦占相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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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外国投资者资出售不良资产后应履行备案登记2005年1月1日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受让债权之后,使得不良资产中含有的原国内性质的担保具有了对外担保的性质;此种情况下,外资受让方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注明担保具体情况,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不良资产备案登记;外国投资者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提交的材料中应逐笔列明担保的情况,未列明的,视为担保未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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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证券化
1.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
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年4月20日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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