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十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三十二)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十三)山、塬、江、河等绿化改造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
(三十四)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湿地公园;
(三十五)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垃圾FI产日清,路面平整干净,市容整洁美观。
七、市政设施(5分)
(三十六)市政设施主要指标如下:
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
万人拥有公交车辆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
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千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M2以上;
用水普及率90%以上;
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
每万人至少拥有公厕4座;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以上,城市快速千道、过境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达100%、县城达70%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三十七)数据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三十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三十九)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四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四十一)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
(四十二)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1分。 (四十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