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车工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三个动作(上下、左右、
前后)同时进行,以免吊物摇摆伤人。
第十六条 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经过,严禁人员从吊物
下面经过。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
第十八条
1违反以上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凡违章指挥行车者,每人次罚款50元,车间主任、作
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
挥员标志,否则处罚2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
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行车工进班未检查行车,或发现行车隐患未及时汇报
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