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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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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车工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三个动作(上下、左右、

前后)同时进行,以免吊物摇摆伤人。

第十六条 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经过,严禁人员从吊物

下面经过。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

第十八条

1违反以上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凡违章指挥行车者,每人次罚款50元,车间主任、作

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

挥员标志,否则处罚2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

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行车工进班未检查行车,或发现行车隐患未及时汇报

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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