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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6)87号(9)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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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文件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条规定。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同前条规定。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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