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物业作业指导书全套】秩序员服务质量评审细则-三级文件
3.4 有以下行为者,每发现一次扣5 分/人/次。情节严重者,给予扣10 分/人/次:
3.4.1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
3.4.2 无端挑起争执或先动手打人者。
3.4.3 擅离职守者。
3.4.4 有不雅之举造成极大影响者。
3.4.5 当值时睡岗者。
3.4.6 行为及表现(无论书面或口头)令服务中心声誉或形象受损者。
3.4.7 违抗服务中心规定或上级指令(无论书面或口头)者。
3.4.8 顶撞上级或拒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者。
3.4.9 玩忽职守、疏于防范导致案件事故发生者。
3.4.10 诈病或有不诚实行为者。
3.4.11 在与当值或职守有关之供词上(包括书面或口头)弄虚作假者。
3.4.12 利用职权给予他人优惠或收取任何好处或向客户要求优惠者。
3.4.13 在违法犯罪分子面前贪生怕死、退缩不前者。
3.4.14 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谣言、散播谣言,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者(仅限第一次)。
3.4.15 同事间打架者。
3.4.16 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者。
3.4.17 拾到客人遗留物品占为己有者。
3.4.18 私自将公司物品作私人用途的。
3.4.19 过失损坏、遗失公司财物或客人物品者。
3.4.20 管理人员拒不执行公司各项决策,也不表明自己意见者。
3.4.21 管理人员因管理方法、方式不当引起严重的负面影响者。
3.4.22 管理人员在事件处理时,缺乏公正性或徇私处理,经查实者。
3.4.23 管理人员心态不端,在其私人目的得不到满足时,对下属做出恶意打击报复行为,经查实者。
3.4.24 未按要求请假无故旷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