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
*记录台、裁判椅、记分牌(电动和手动)、司线旗、换人牌以及预备的器材等 *蜂鸣器、灯光、电线连接以及运行情况 *比赛的所有裁判表格 2)比赛期间
——第二天裁判实习后(赛前1天),裁委会全体成员和竞委会裁判主管举行一次会议,确定前3天每场比赛的裁判分配表(记分员和司线员)。第一和第二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名并通报仲裁委员会主任。
——裁判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自己或裁委会其他成员作为比赛临场裁判代表。 ——裁判委员会负责安排比赛临场裁判代表,安排时要考虑下面两条中立原则: *如果这场比赛有其所属省市队,该省市的裁委会成员不得担任这场比赛的临场裁判代表
*如果这场比赛有其同省市裁判执哨,该省市的裁委会成员不得担任这场比赛的临场裁判代表 3)比赛后
——每天,裁委会全体成员开会对全天裁判整体工作进行评议。裁判员参加前半部分会议。
——会议的后半部分,裁委会成员对一、二裁的表现评分
——会议结束前,每人就裁判工作和比赛情况书面写出报告,由裁判委员会汇总报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某个城市的最后一场比赛结束后,裁判委员会必须将所有原始文件带往下一个城市。
——比赛结束后15天内,裁判委员会必须向竞委会提供书面报告,并附上比赛的记分表、裁判员评分。 2.5 医务代表
来自竞委会所在省的医务代表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和仲裁委员会其他省市的一名成员,负责比赛期间的医务管理工作。 1)赛前
——抵达举办城市后,必须与仲裁委员会主任取得联系
——必须核查运动员女性证明,并监督竞委会的性别检查工作 ——如果组织药物检查,必须检查实验室准备情况 ——必须确保尿样从比赛场地运往实验室的交通 ——参加考察比赛和训练馆的紧急救护和药检设备
——赛前2天与所有参与工作的医务人员见面并作工作部署 ——检查裁判员酒精测试地点和设备
——检查组委会提供的用餐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手册》的要求 ——检查指定医院情况和运动队下榻的旅馆的医疗设备
——赛前检查时,检查核对参赛运动员健康证明、运动员和官员的认同书。 2)比赛期间
——确保医疗服务运转正常 ——监督裁判员酒精测试
——监督比赛和训练场地紧急救护室的医疗服务 3)赛后
——就比赛的医疗服务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报告 2.6 比赛信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