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我省规定
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
第十八条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
包含±5%材料价格风险;
2.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
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统一管理。为了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1名站(处)
长和1名专业人员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后,将信息传送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部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
授权有关机构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可注册入网,网员单位可享受本信息网的服务,同时将定
期收到本信息网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