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任务(合同)书
八、共同条款
本项目任务下达方(甲方)与项目承担方(乙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 各方一致同意本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所列内容,并信守相应的责任。 2、 甲方应按拨款计划如期拨款。当年的拨款,甲方应在任务书下达一个月内拨
给;以后年度按计划约定拨款,但乙方未能按阶段计划进度执行的,甲方有权推迟拨款甚至停拨经费。 3、 乙方应按本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按期完成委托任务,并在项目
实施中期,向甲方报送项目中期实施情况跟踪表。 4、 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作必要调整时,必须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修改项目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如属客观原因,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时,乙方须在项目到期之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销该项目或延迟项目的验收日期。但撤销项目的尚未使用资金应退回甲方。 5、 乙方应按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项目资
金。甲方有权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 6、 乙方根据需要,可与本项目的其它参加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但其经费统一由
乙方与合同签订方按实结算。 7、 对保密资料,各方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向外泄露应属保密的各项数
据、成果内容或其它有关资料。 8、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发生注册地、经营地或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
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将依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臵。
9、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重大项目进展或成果应及时通知上级立项部门和甲方;当乙方项目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甲方联系人并电话确认。
10、乙方项目由上级立项单位组织验收。乙方项目验收前,向上级立项单位递交验收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须报甲方备案。 11、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及未按合同履行规定的,或超过验收日期半年内未提交验收备案材料的,视作放弃尾款并自动结题。
12、乙方如违反以上条款,本项目尾款将不予拨付,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资格;乙方三年内需甲方出具推荐意见的各级政府项目,甲方均不予推荐。
13、本课题实施成果所发表的论文,需注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
附加条款:
1、自新区财政将所资助的科技发展基金资金划拨到项目单位之日起,如受资助
的项目能实施产业化,则该项目必须在浦东新区实施产业化;如该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