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任务(合同)书
产业化不在浦东新区,则乙方应在该项目开始实施产业化或转让或变相转让实施前按该项目资助额两倍一次性回报科技发展基金。
2、在项目执行期间,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监理、中期跟踪、验收等事项;每半年(联合攻关项目为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供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每年年初(二月底前)提供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自项目验收结束起五年内,每年年初(二月底前)提供上年度项目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认真填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有关项目跟踪的情况调查表格。 3、申报软件及工业技术项目若未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甲方将终止后续资金拨付,申报的项目若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已资助过的项目类似或相同,甲方不予以资助。 (本页以下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