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注册登记的,住所位
于,产权属所有,面积㎡,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用房,其房产属于:
☐自有产权。
☐租赁使用。
☐无偿使用。
产权所有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证明单位意见:
上述证明中所载内容属实(仅供办理营业执照使用)。
备注:1.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供房产所有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说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2.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乡、镇证明(镇村建办管辖);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权所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产权所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