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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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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三)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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