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稀土顺丁项目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编制解决方案
一、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及募投可研的编制要求
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通过本次发行募股资金的总量及其依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募股资金投向项目的主要意见;
(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募股资金运用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条发行人应充分考虑实际募股资金量不足或超过所申报资金需求量的可能。所筹资金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所筹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披露多募资金的大体安排及资金管理措施,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一条如属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及立项审批情况(如需要);
(二)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股资金的具体用项及其依据,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三)所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主要技术人员要求,研究与开发措施,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五)投资项目的产出和营销情况,包括产品现有和潜在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产量、价格及产销率,替代产品,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六)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七)闲置资金(若存在)的利用计划,或资金缺口(若存在)的补充来源;
(八)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及处置方式;
(九)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包括现金流、内部收益率、达产期、回收期和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等。
(十)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与他人合资进行固定资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