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
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
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
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
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
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
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
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
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
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