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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制度。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 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