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
按GB J48(试行)执行。
5 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 有关规定
6.1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附录A
采样及检查方法
(补充件)
A1 采样及检查原则
采样后必须尽快对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4℃条件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A2 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
A2.1 采样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与进行医疗活动之前期间采样。
A2.2 采样高度
与地面垂直高度80~150cm。
A2.3 布点方法
室内面积≤30m2,设一条对角线上取3点,即中心一点、两端各距墙1m处各取一点;室内面积>30m2,设东、西、南、北、中5点,其中东、西、南、北点均距墙1m。
A2.4 采样方法
用9cm直径普通营养琼脂平板在采样点暴露5min后送检培养。 A2.5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