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
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认定郝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逻辑问题】
1.郝某的答辩隐含的前提是什么?
2.郝某的看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结论】
1、郝某的答辩隐含这样一个前提:凡是育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犯。
2.郝某的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逻辑分析】
1.郝某在答辩中以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为由,称自己的行为谈不上侵犯名誉权,郝某的答辩暗含这样,一个前提: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的答辩构成这样一个三段论推理:
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的行为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所以,郝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2.上述三段沦推理是有效的,但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即郝某答辩隐含的前提,只是郝某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门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捍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一种方式。所谓隐私,是指他人所不愿公开的真实情况。囚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从逻辑上说,郝某的看法属于全称否定命题: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特称肯定命题:有些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直言命题的对当关系中,这两个命题具有矛盾关系,它们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因此,郝某的看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
【案件摘要】
1999年6月肠26日晚21时45分左右,四川省某市中医院职工魏某,抱着儿子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刘某倒在客厅隔壁杂物间一块狭窄的空地上,衣裤被脱,颈部被割,舌尖被咬。室内被歹徒翻动,尸体周围血流满地,现场惨不忍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