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直投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四)向客户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
(五)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六)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八)损害所在机构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九)在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直投基金和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并在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直投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以及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前述情况发生变更时,直投子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并报告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