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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日常管理制度XXX10号文件(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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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税金及治理费扣取比率等;

3、税金及治理费扣取比率规定:

A.如甲方提供等额进项发票时,不另扣税金,治理费收取比率为8%-20%;

B.如甲方不能提供等额进项发票时,税金扣取比率为17%,收治理费取比率为8%;

4、合同外走帐业务,需待发票回款后,方准按申请单签订比率办理结算;

5、合同内走帐业务,依情形可予以先行办理款项的提取,但必须通过部门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营销总监、经营财务部、公司总经理审签批准后方可提取;

6、合同中变项走帐部份的利润率不得低于同单位其他合同的利润率;

7、预交业务事后转为走帐业务的,补提走帐申请单,须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

经理、营销总监、经营财务部、公司总经理审签批准后方可办理;

十、罚则

1.对销售人员销货单填写不全或填写不准确按1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

2.不按规定时刻将销售款项交至公司财务按1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

3.显现未入库先取货的情形,从保管员及取货经办人工资中分别按20元/次扣

除。

4.关于盘点表、赊销明细表、盘点金额汇总表不认真填写、核对,按10元/次

从工资中扣除。

5.在盘点中显现的商品短缺及物品丢失等情形,由实物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按

商品成本金额扣除工资(过后查出者不予补发)。

6.经办人员擅自商品外借、不爱惜商品、未办理手续擅自开封使用、不及时返

厂等情形造成商品滞销,发觉一次按1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

7.赊销商品未办理赊销单或送货单的,一经发觉按2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

8.如有丢失发票现象,按税额的30%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责令补偿发票缺失。

9.关于请购单未下提早进货、送货商品,一经发觉按10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

10.以上现象如有发生,则按当事人罚额的25%对部门经理进行罚款。

以上制度由经营财务部修改及说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违反上述规定人员,财务部直截了当下罚单交由办公室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上述条款,财务人员不认真审核制约,按所罚额双倍自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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