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
(1)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利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劳动保护权。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 接受教育权。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8)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以下安全生产义务:
(1)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