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第九条、其他规定
1、职员薪资每年确定一次,每次变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变动情形以书面形式存入职员考绩档案。
2、职员显现以下情形,即认为其个人能级系数中的“胜任程度”为尚有差距或尚不称职,应对其提出劝说:
(1)因病、事假等缘故不在岗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2)受到惩戒处分者;
(3)每年旷工2日以上、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职员。
3、职员的职位薪资按月支付;绩效薪资的支付按第六条规定。
4、职员当月薪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每月薪资运算时刻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并于次月的5日发放;薪资支付日当天若逢节假日,则于休假日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发放。
5、职员进入公司当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运算薪资,日薪以月薪除以22确定。
6、试用期职员的薪资为其职位薪资的80%;职员试用期间没有绩效薪资。
7、职员由于离职或集团内部调动、停职、复职及死亡等,严格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薪资。
8、公司与职员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应依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该职员每月实领的基础薪资作为运算基数。
第十条、本规定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说明或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总裁办公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