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协议
出租人:平顶山市金瑞众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李红伟(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场地面积约200平方米、房屋构筑物2间,用于日常办公。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共计3年。
第三条租金
租金每年5000元,实行年支付制,在每年10月1日前交齐。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租赁期间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
2.甲方不得以入股、参与管理、劳务用工等理由随意干涉阻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场地四邻和村里的关系,确保不因场地纠纷影响乙方的日常工作。
4.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