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应爱护场地,建设或改造场地应征得乙方同意。
6.乙方不得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或中止协议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中止)协议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除减收相应租金外,已收的租金应退还;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不够半年的,按半年租金交纳;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租金交纳。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2012年9月26日 2012年9月26日 签订地点:平顶山市金瑞众成工贸有限公司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