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范围的要求条款。
(三)要点说明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的定义;
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式以及原则;
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事项时的规定;
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委托专项服务的规定;
5.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
6.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7. 新建住宅物业,对建设单位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要求与标准;
8. 建设单位撤出管理区域的规定;
9.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的具体事项范围和决定规则;
10. 业主大会的组成主体;
11.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的前提条件;
12.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
13.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后移交工作的规定;
1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
1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外包服务的要求;
16.《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
17.《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无物业服务书面合同而存在事实服务的规定;
18. 对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为争取权益可采取的合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