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
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执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环保厅明确由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四)跨县、城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县、城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经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批和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