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全称):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乙方(全称):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乙方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同意向甲方提供信贷、结算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须按乙方相关管理操作办法实施。
第二条 乙方承诺,将不断加强和提高服务质量,为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事先将本公司改制情况、机构调整和高层领导人员(董事会员成员及财务主管)的变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营销等重大决策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享有监督权。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第五条 双方建立信贷关系后, 甲方承诺在乙方开设的营业网点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并承诺其帐户的最低结算总量不低于乙方授信占比及最低日均存量不得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六条 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若信贷资金违约使用,乙方有权全额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对甲方处以罚息。
第七条 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其上游和下游客户在乙方开立结算账